(1)學生參加創新創業、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、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、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、成果,可以折算為學分,計入學業成績。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,學校應當鼓勵、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、創新創業活動,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、設置創新創業學分。
(2)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。對休學創業的學生,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,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。
(3)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,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,學校應當優先考慮。
(4)各地各高校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創新示范基地,繼續推動大學科技園、創業園、創業孵化基地和實習實踐基地建設,高校應開辟專門場地用于學生創新創業實踐活動,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、各類實驗室、教學儀器設備等原則上都要向學生開放。
(5)各高校要優化經費支出結構,多渠道統籌安排資金,支持創新創業教育教學,資助學生創新創業項目。
責任編輯:杜宇